■经销商发展计划■ 总部所划分之区域只允许开设一家加盟商,及在其区域开设九家经销权利商,其九家经销商经营销售之订单由所在区域之加盟商统一出货,若区域內无加盟商者,由总部统一出货,结构及范围如下图所示...
■划分为九个区域■ 1.台北市 2.台北县‧基隆市 3.桃园县市‧新竹县市‧苗栗县市 4.台中县市‧彰化县市‧南投县市 5.云林县市‧嘉义县市 6.台南县市‧澎湖‧金门 7.高雄县市 8.屏东县市 9.宜兰县市‧花莲县市‧台东县市
■前言■ 本站经营模式以个性化商品为主,著重以雕刻品及其他特殊礼品为本店最具特色之方向,因目前时下年经人及企业讲究致赠礼品的唯一性及特殊性,以及少量製作或单一製作的方式死始得本店可在此环境下得以成长迅速,因此开放权利,使有兴趣从事此类商店的伙伴一同创业,开创商机,分享利润。
■经销商型態■ 本店权利方式为区域性权利,区域界定由总部统一规划划分: 本计划为 ****** 区域权利 凡门牌属 ****** 区皆属此区。
■权利创业准备金■ 公司收取费用== 权利金 50,000元(三年合约) 样品费 50,000元(可退)註
自理支付费用== 房租 25,000/月 电脑+扫瞄器 35,000元 房租押金 50,000元 装潢 50,000元 其他杂支 10,000元
■利润■ 以总部统一订定售价,以售价之**%为经销商利润,以下说明: 1.所订售价直营商及经销商皆统一,不得任意变更售价,总部皆以售价之**%为其货款计算。 2.若经销商欲承接量大之订单前得告知总部以专案订价。为避免价低以致亏损,不得承接后才告知总部,总部可以订单亏损为由,不予以製作交货。 3.经销商免囤积货品或库存材料,可谓无货品週转金之虑,且经销商不得索取未加工之材料零组件交货。 4.货运费用经销商与总部各分担50%,出货价未达1000元,由权利商支付於当月货款中扣除,并附上当月货运收据予以凭証。 5.经销商应付货款於当月月底30日结算,由总部於5日前寄出对帐单,经销商於10日前以现金或期票60天支付,不得藉故拖延。现金支付则扣除 1.5%为利息折扣,期票於次二月30日为兑现日。经销商若藉故拖延货款达三次,则总部得予以撤销权利且不予出货。
■经销商号及Logo招牌■ 经销商名称皆以九星个性化礼品专家为名,可附加区域名 本经销商为*****经销商 由经销商於当地行政单位申请行号,不得非法营业,若由总部查知未申请行号,总部可协助申请,若经销商执意不申请行号及营利事业登记证者,总部得撤销其权利。
■服务项目■ 1.总部有告知及教育训练之义务,如其中照片之选择条件或其扫描图片之专业皆有一定模式之工具书给予经销商。 2.产品介绍之工具书皆由总部提供。 3.订製之图库及美工图总部应给予经销商,并於开发新型式时给予经销商新式样。 4.经销商应有共同开发之义务,如获得新材料或新厂商提供材料应告知总部共同开发,并可获得开发奖金(另订办法说明==>经销商与总部协调新开发产品之获利性大小给予开发奖金。) 5.经销商不得贩卖总部未列册或提供之材料、货品及商品,总部得知后得以劝阻或予以没收。 6.总部有传授业务经验之义务,经销商在业务上 有任何问题皆可以电话或书信方式求助於总部. 7.总部与经销商应保持连繫,每季(三个月)聚会 一次,由总部订定时间,费用由总部支付,分享各经销商之经验或检讨其中疏失,加以改进重大事件。总部得以召开特别会议为由召集经销商参与开会,开会前总部得发函告知经销商 8.新开发之新式样总部以E-mail或磁碟片给予经销商,经销商不得将式样、图片、图稿及总部 製作之任何图样Copy流传於第三者,轻犯者总 部得停止传送新图样或图片及任何美工图形一个月;重者撤销权利停止出货。 9.店面装潢模式,总部应有提供模式及颜色之建议,但招牌皆以统一不得私自变更并不得改名营业之。犯者告知及予以更正,若不从者,撤销其权利不予出货。
■物料规定■ 1.经销商贩售之商品皆由总部提供,其他非相关之产品不得超出50%,总部得知予以劝阻。 2.运送中若有损坏,皆由总部吸收予以更换,但需将损坏品寄回总部,邮资运费由经销商支付。
■教育训练■ 1.本总部得於定订时间通知经销商至总部上课教授其经验及专业知识,以利业务上的推动。 2.经销商可於三年后自行选择是否购置机械进行加盟,由总部技术转移,(参阅加盟计划),其中含材料之取得及厂商之来源、参数设定、电脑技术及一切后授协助,但仍以九星雷射雕刻为名不得变更,犯者没收机械设备并不得有异议,无条件放弃法律先诉抗辩权且不予退费。 2.经销商开业后,总部於当月将其经销商之店址及电话刊登在总部网站,并收取每月500元之网路刊登费,并予以介绍经销商之型態及內容 加以接引更多之顾客。
■研发产品■ 1.总部陆续开发新产品及式样提供予经销商,与购买样品同价格为样品价,计入样品清单,不得以旧样品换新样品,退样品依终止合约条例办理。 2.总部之开发产品以开发性佔70%,现成品30% 为主,以创新及市场唯一性为原则,使得经销商以产品为傲,不用担心别家厂商会有雷同之虑,更不致於有同业竞价之问题产生。 3.经销商可与总部共同开发产品,推广至其他经销商分享新产品之利润,并给予经销商开发奖金,视其开发产品市场销售量核发奖金﹙一次为限﹚绝非"分红",其他经销商配合开发新产品,您一样得到其分享利润,所以配合开发, 大家都有好处。 4.总部未来走向不只雷射雕刻类产品,含金属製品之雕刻、喷画製作及各类应用类商品走向多元化之经营模式,但主体还是以个性化商品为主。 5.若有停止生产之产品,总部会告知该产品已停产,经销商则不要再接单,不然无法交货,儘量以新产品为推销之主力,并将停产之样品寄回总部或收起隐藏自行保管,待復产时总部将电话告知。
■广告促销■ 1.权利商开业日起,总部配合其广告促销活动以赠送品为 主,如製作夜灯送影像钥匙圈或星座钥匙圈等择一行之, 不得以折价方式进行促销‧ 2.权利商开业后,总部於当月将其权利商之店址及电话刊 登在总部网站,并收取每月300元之网路使用费,并予以介 绍权利商之型態及內容加以接引更多之顾客。 3.型录之印製由权利商告知所需之量,由总部统一印製, 并在型录上刊登各权利商之住址及电话,费用由总部核算 分摊之。 4.当地区域传单之印製,可由权利商自行印製发送,费用 自行评估酌量製作,因其成效不大,建议不使用。 5.总部会配合节日作特别促销活动,如情人节、父亲节、 母亲节、教师节……等特别节日作促销活动,活动內容由 总部规划统一办理。
■奖励金■ 1.权利商绝不得私接订单交予总部以外之厂商製作,违者撤销权利且不予出货。 2.为稳定售价,所有产品之订价均由总部统一订定,权利商之出售价格不得低於统一订价之八折,违者经总部查获达三次,则撤销权利且不予出货。 3.产品製作错误时,若经查证为权利商所造成之疏失,则由权利商自行负担损失,反之则由总部承担。 4.权利商於每月30日结算,若应付总部货款达10万者退3%为业务奖励金於当月扣除,应付总部货款达20万者退5%;30万者退7%;40万以上9%。 5.若每月无法达成业务奖励(未申请上条规定视同適用本条)(与上条择一办理)可用六个月计算,达应付货款 50万者退3%为第六个月货款中扣除。 6.总部与经销商之间为联繫感情,每年可举办一次国內旅游,时间由总部订定,为期二天。
■其他说明■ 1.於签约时交付5万权利金(现金)予总部,并於30日內由总部提供5万元之等值样品给予权利商,并收取5万元之样品费,即时开业营运‧ 2.权利商不得超越所签定权利区域以外之地区营业。 3.非区域內之顾客买卖皆属合法,不追究其来源,但不得主动越区进行业务扩展。违者警告一次,达三次则撤销其权利并即撤销权利且不予出货。 4.权利商因营运不佳可另转至其他区域继续营业(在未有权利商之区域),或由权利商自行寻找承接者,转移其权利,并告知总部,或合约到期申请停业,总部并不退权利金,但样品以七折回收。原权利商并当下立书切结 二年內不得从事相关之业务及製作、销售。合约期未到提前终止合约,样品费未达一年三折‧未达二年四折未满三年则以五折收回‧三年约期终止‧进行续约附带条件为其继续营业之(应提出实际营业証明)‧ 则总部得以拒绝续约‧并不保有经销权利‧若权利商店位己结束营业并於迄日至六个月內未进行觅店开业总部视同终止合约办理退样事宜‧ 5.区域权利金之定义:於总部划分之区域內每家只收取一次权利金‧ 6.名片印製需将所有权利商之地址及电话同时印製上去以推广本店在外之知名度,亦可得到各区域顾客的方便性,同时互惠所有权利商,一举数得。
■交货时间与订单规定■ 1.儘可能说服客户‧交给我们设计‧由美工自行配图! 2.若必须合成或看稿的商品限售价500元以上商品! 3.照片合成图以3张照片为限.. 4.指定插图由经销商上传‧不要请美工帮找图 5.改稿次数以一次为限‧再改稿则每次酌收100元修改处理费! 6.查看预视稿,於每日下午3点以后.. 7.请配合出货时间,订单上传时间下午4点以前可标示(特急件)并酌收50元急件处理费处理当日出货.. 8.若下午四点之后到六点上传订单要(特急件)处理则须酌收100元急件处理费‧ 9.订单请标示清楚及文字內容自行校稿‧ 10.若美工己标註(完工)则无法修改‧重製另计一次货款‧ 11.若四点过后‧上传订单之特急件‧可利用隔日寄出快捷方式 邮资由经销商自行吸收(不予计算货款是否超过1000元)‧
以上若有未尽详实之条文,得由权利商与总部共同议订或刪除之,其中爭议之条文则由当地法院解释判定之。 本合约以诚信原则实行,权利商请勿轻易触条文罚则,届时丧失权利并没收权利金,权利商不得有异议并无条件放弃法律先诉抗辩权。 本合约权利商及总部各执一份,妥善保管以备查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