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發展計劃■ 總部所劃分之區域只允許開設一家加盟商,及在其區域開設九家經銷權利商,其九家經銷商經營銷售之訂單由所在區域之加盟商統一出貨,若區域內無加盟商者,由總部統一出貨,結構及範圍如下圖所示...
■劃分為九個區域■ 1.台北市 2.台北縣‧基隆市 3.桃園縣市‧新竹縣市‧苗栗縣市 4.台中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5.雲林縣市‧嘉義縣市 6.台南縣市‧澎湖‧金門 7.高雄縣市 8.屏東縣市 9.宜蘭縣市‧花蓮縣市‧台東縣市
■前言■ 本站經營模式以個性化商品為主,著重以雕刻品及其他特殊禮品為本店最具特色之方向,因目前時下年經人及企業講究致贈禮品的唯一性及特殊性,以及少量製作或單一製作的方式死始得本店可在此環境下得以成長迅速,因此開放權利,使有興趣從事此類商店的伙伴一同創業,開創商機,分享利潤。
■經銷商型態■ 本店權利方式為區域性權利,區域界定由總部統一規劃劃分: 本計劃為 ****** 區域權利 凡門牌屬 ****** 區皆屬此區。
■權利創業準備金■ 公司收取費用== 權利金 50,000元(三年合約) 樣品費 50,000元(可退)註
自理支付費用== 房租 25,000/月 電腦+掃瞄器 35,000元 房租押金 50,000元 裝潢 50,000元 其他雜支 10,000元
■利潤■ 以總部統一訂定售價,以售價之**%為經銷商利潤,以下說明: 1.所訂售價直營商及經銷商皆統一,不得任意變更售價,總部皆以售價之**%為其貨款計算。 2.若經銷商欲承接量大之訂單前得告知總部以專案訂價。為避免價低以致虧損,不得承接後才告知總部,總部可以訂單虧損為由,不予以製作交貨。 3.經銷商免囤積貨品或庫存材料,可謂無貨品週轉金之慮,且經銷商不得索取未加工之材料零組件交貨。 4.貨運費用經銷商與總部各分擔50%,出貨價未達1000元,由權利商支付於當月貨款中扣除,並附上當月貨運收據予以憑証。 5.經銷商應付貨款於當月月底30日結算,由總部於5日前寄出對帳單,經銷商於10日前以現金或期票60天支付,不得藉故拖延。現金支付則扣除 1.5%為利息折扣,期票於次二月30日為兌現日。經銷商若藉故拖延貨款達三次,則總部得予以撤銷權利且不予出貨。
■經銷商號及Logo招牌■ 經銷商名稱皆以九星個性化禮品專家為名,可附加區域名 本經銷商為*****經銷商 由經銷商於當地行政單位申請行號,不得非法營業,若由總部查知未申請行號,總部可協助申請,若經銷商執意不申請行號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總部得撤銷其權利。
■服務項目■ 1.總部有告知及教育訓練之義務,如其中照片之選擇條件或其掃描圖片之專業皆有一定模式之工具書給予經銷商。 2.產品介紹之工具書皆由總部提供。 3.訂製之圖庫及美工圖總部應給予經銷商,並於開發新型式時給予經銷商新式樣。 4.經銷商應有共同開發之義務,如獲得新材料或新廠商提供材料應告知總部共同開發,並可獲得開發獎金(另訂辦法說明==>經銷商與總部協調新開發產品之獲利性大小給予開發獎金。) 5.經銷商不得販賣總部未列冊或提供之材料、貨品及商品,總部得知後得以勸阻或予以沒收。 6.總部有傳授業務經驗之義務,經銷商在業務上 有任何問題皆可以電話或書信方式求助於總部. 7.總部與經銷商應保持連繫,每季(三個月)聚會 一次,由總部訂定時間,費用由總部支付,分享各經銷商之經驗或檢討其中疏失,加以改進重大事件。總部得以召開特別會議為由召集經銷商參與開會,開會前總部得發函告知經銷商 8.新開發之新式樣總部以E-mail或磁碟片給予經銷商,經銷商不得將式樣、圖片、圖稿及總部 製作之任何圖樣Copy流傳於第三者,輕犯者總 部得停止傳送新圖樣或圖片及任何美工圖形一個月;重者撤銷權利停止出貨。 9.店面裝潢模式,總部應有提供模式及顏色之建議,但招牌皆以統一不得私自變更並不得改名營業之。犯者告知及予以更正,若不從者,撤銷其權利不予出貨。
■物料規定■ 1.經銷商販售之商品皆由總部提供,其他非相關之產品不得超出50%,總部得知予以勸阻。 2.運送中若有損壞,皆由總部吸收予以更換,但需將損壞品寄回總部,郵資運費由經銷商支付。
■教育訓練■ 1.本總部得於定訂時間通知經銷商至總部上課教授其經驗及專業知識,以利業務上的推動。 2.經銷商可於三年後自行選擇是否購置機械進行加盟,由總部技術轉移,(參閱加盟計劃),其中含材料之取得及廠商之來源、參數設定、電腦技術及一切後授協助,但仍以九星雷射雕刻為名不得變更,犯者沒收機械設備並不得有異議,無條件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且不予退費。 2.經銷商開業後,總部於當月將其經銷商之店址及電話刊登在總部網站,並收取每月500元之網路刊登費,並予以介紹經銷商之型態及內容 加以接引更多之顧客。
■研發產品■ 1.總部陸續開發新產品及式樣提供予經銷商,與購買樣品同價格為樣品價,計入樣品清單,不得以舊樣品換新樣品,退樣品依終止合約條例辦理。 2.總部之開發產品以開發性佔70%,現成品30% 為主,以創新及市場唯一性為原則,使得經銷商以產品為傲,不用擔心別家廠商會有雷同之慮,更不致於有同業競價之問題產生。 3.經銷商可與總部共同開發產品,推廣至其他經銷商分享新產品之利潤,並給予經銷商開發獎金,視其開發產品市場銷售量核發獎金﹙一次為限﹚絕非"分紅",其他經銷商配合開發新產品,您一樣得到其分享利潤,所以配合開發, 大家都有好處。 4.總部未來走向不只雷射雕刻類產品,含金屬製品之雕刻、噴畫製作及各類應用類商品走向多元化之經營模式,但主體還是以個性化商品為主。 5.若有停止生產之產品,總部會告知該產品已停產,經銷商則不要再接單,不然無法交貨,儘量以新產品為推銷之主力,並將停產之樣品寄回總部或收起隱藏自行保管,待復產時總部將電話告知。
■廣告促銷■ 1.權利商開業日起,總部配合其廣告促銷活動以贈送品為 主,如製作夜燈送影像鑰匙圈或星座鑰匙圈等擇一行之, 不得以折價方式進行促銷‧ 2.權利商開業後,總部於當月將其權利商之店址及電話刊 登在總部網站,並收取每月300元之網路使用費,並予以介 紹權利商之型態及內容加以接引更多之顧客。 3.型錄之印製由權利商告知所需之量,由總部統一印製, 並在型錄上刊登各權利商之住址及電話,費用由總部核算 分攤之。 4.當地區域傳單之印製,可由權利商自行印製發送,費用 自行評估酌量製作,因其成效不大,建議不使用。 5.總部會配合節日作特別促銷活動,如情人節、父親節、 母親節、教師節……等特別節日作促銷活動,活動內容由 總部規劃統一辦理。
■獎勵金■ 1.權利商絕不得私接訂單交予總部以外之廠商製作,違者撤銷權利且不予出貨。 2.為穩定售價,所有產品之訂價均由總部統一訂定,權利商之出售價格不得低於統一訂價之八折,違者經總部查獲達三次,則撤銷權利且不予出貨。 3.產品製作錯誤時,若經查證為權利商所造成之疏失,則由權利商自行負擔損失,反之則由總部承擔。 4.權利商於每月30日結算,若應付總部貨款達10萬者退3%為業務獎勵金於當月扣除,應付總部貨款達20萬者退5%;30萬者退7%;40萬以上9%。 5.若每月無法達成業務獎勵(未申請上條規定視同適用本條)(與上條擇一辦理)可用六個月計算,達應付貨款 50萬者退3%為第六個月貨款中扣除。 6.總部與經銷商之間為聯繫感情,每年可舉辦一次國內旅遊,時間由總部訂定,為期二天。
■其他說明■ 1.於簽約時交付5萬權利金(現金)予總部,並於30日內由總部提供5萬元之等值樣品給予權利商,並收取5萬元之樣品費,即時開業營運‧ 2.權利商不得超越所簽定權利區域以外之地區營業。 3.非區域內之顧客買賣皆屬合法,不追究其來源,但不得主動越區進行業務擴展。違者警告一次,達三次則撤銷其權利並即撤銷權利且不予出貨。 4.權利商因營運不佳可另轉至其他區域繼續營業(在未有權利商之區域),或由權利商自行尋找承接者,轉移其權利,並告知總部,或合約到期申請停業,總部並不退權利金,但樣品以七折回收。原權利商並當下立書切結 二年內不得從事相關之業務及製作、銷售。合約期未到提前終止合約,樣品費未達一年三折‧未達二年四折未滿三年則以五折收回‧三年約期終止‧進行續約附帶條件為其繼續營業之(應提出實際營業証明)‧ 則總部得以拒絕續約‧並不保有經銷權利‧若權利商店位己結束營業並於迄日至六個月內未進行覓店開業總部視同終止合約辦理退樣事宜‧ 5.區域權利金之定義:於總部劃分之區域內每家只收取一次權利金‧ 6.名片印製需將所有權利商之地址及電話同時印製上去以推廣本店在外之知名度,亦可得到各區域顧客的方便性,同時互惠所有權利商,一舉數得。
■交貨時間與訂單規定■ 1.儘可能說服客戶‧交給我們設計‧由美工自行配圖! 2.若必須合成或看稿的商品限售價500元以上商品! 3.照片合成圖以3張照片為限.. 4.指定插圖由經銷商上傳‧不要請美工幫找圖 5.改稿次數以一次為限‧再改稿則每次酌收100元修改處理費! 6.查看預視稿,於每日下午3點以後.. 7.請配合出貨時間,訂單上傳時間下午4點以前可標示(特急件)並酌收50元急件處理費處理當日出貨.. 8.若下午四點之後到六點上傳訂單要(特急件)處理則須酌收100元急件處理費‧ 9.訂單請標示清楚及文字內容自行校稿‧ 10.若美工己標註(完工)則無法修改‧重製另計一次貨款‧ 11.若四點過後‧上傳訂單之特急件‧可利用隔日寄出快捷方式 郵資由經銷商自行吸收(不予計算貨款是否超過1000元)‧
以上若有未盡詳實之條文,得由權利商與總部共同議訂或刪除之,其中爭議之條文則由當地法院解釋判定之。 本合約以誠信原則實行,權利商請勿輕易觸條文罰則,屆時喪失權利並沒收權利金,權利商不得有異議並無條件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 本合約權利商及總部各執一份,妥善保管以備查存。 |